渝水〔2016〕54号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评审和
跟踪审计服务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水投集团:
2010年8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渝财建〔2010〕465号),该通知参照财建〔2011〕512号、渝价〔2006〕49号文制定了跟踪评审服务费标准。在此标准执行期间,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且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大多地处偏远、建设周期较长,原收费标准和评审服务费支付方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保障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跟踪评审工作质量,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研究,就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跟踪评审服务费费率
参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7号)、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结合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工作时长和工作任务量,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跟踪评审服务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见附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委托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跟踪评审服务费开始执行新费率。
二、评审服务费进度款的支付
评审服务费进度款以评审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为支付依据,其中:财务评审服务费以当期审定完成投资额为计费基数,工程造价全过程评审服务费按当期审计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为计费基数,评审服务费在每年6月底结算一次,按当期应付服务费金额的80%支付,预留的20%评审服务费待工程全部评审完毕,并按要求出具工程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概算调整审查报告后30日之内支付。对于已签订《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条款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可由项目业主单位与跟踪评审机构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
三、评审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账务处理
重点水利工程投资控制评审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在审批投资概算或投资概算调整时单列。市水利局每年按评审项目任务测算评审费需求,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实际发生评审费用时,由跟踪评审机构根据工作进度按照协议书要求提出申请,经业主单位初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复核后,跟踪评审机构对业主单位出具发票并提供复印件给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预算资金中直接支付给跟踪评审机构;业主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账务处理为:“借:待摊投资,贷:基建拨款”。项目竣工完成,跟踪评审机构按要求出具完整的项目工程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概算调整审查报告后,跟踪评审费一次性清算支付。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渝水〔2016〕54号关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服务费相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