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2017〕86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文件要求,为适应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需要,结合我市现行土地整治工程计价规则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营改增”后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调整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营改增”后,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的计算公式不变,不含税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工程施工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土地整治项目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
二、费用构成
(一)“营改增”后土地整治项目费用构成均与《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5版)》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二)工程施工费的税金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应计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基础价格编制
(一)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5版)》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二)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含增值税价格计取,未发布不含增值税材料信息价前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参照附件扣税系数进行确定,《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未包含的材料,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确定不含增值税材料价格,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2.17%。
(三)施工机械台班费
施工机械台班费一类费用中的折旧费、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四)措施费
措施费费率扣减为4.5%。
(五)间接费
间接费费率扣减为3.58%。
(六)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七)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应计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工程造价×11%。
四、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已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等造价文件不做调整。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执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附件:材料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表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材料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表
序号 |
材料种类 |
扣减系数(%) |
1 |
块石、片石 |
2.91 |
2 |
砂、碎石、卵石 |
2.91 |
3 |
条石、料石 |
2.91 |
4 |
水泥 |
14.53 |
5 |
标砖 |
2.91 |
6 |
钢筋(型钢) |
14.53 |
7 |
柴油 |
14.53 |
8 |
汽油 |
14.53 |
9 |
锯材(板枋材) |
14.53 |
10 |
生石灰 |
14.53 |
11 |
树苗 |
14.53 |
12 |
水、天然气 |
9.90 |
13 |
商品混凝土 |
2.91 |
14 |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 |
14.53 |
渝国土房管〔2017〕862号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