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2018〕101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按照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7〕14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水土保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做相应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7〕148号)文中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基本折旧费中1.17系数调整为1.16;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中1.11系数调整为1.10;税率11%调整为10%。文中其他内容暂不变化。
二、执行时间
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18年5月17日